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类申请汇总代开上述发票。

  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要求,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领用货物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在货物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四、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七、物业公司代水电部门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征收增值税问题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十、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暂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项政策是“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给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十三、营改增后娱乐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给本单位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填写本单位名称,本单位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