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7月27日)

  一、征税范围

  1.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我公司为一辆公司用车办理ETC,并一次性充值,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三、税收优惠

  1.某公司提供墓地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是6月没有办理优惠备案,现在7月申报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四、征收管理

  1.中信银行,税务机关核定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还需要申报吗?还是统一由总机构申报?

  答: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要申报纳税。

  2.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可以。

  五、发票管理

  1.营改增后,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该文件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热点问题(7月21日)

  一、征税范围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企业6月份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款在7月预缴成功,7月申报期内能否抵减该部分预缴税款?

  答:可以。

  三、税收优惠

  1.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四、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小微企业的优惠又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非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不用填写。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企业在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只有11%和5%的税率,没有3%的预征率,请问如何填写?

  答:预收款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不填写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热点问题(7月14日)

  一、征税范围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税收优惠

  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的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四、征收管理

  1.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时是否应扣除代开专票的部分?

  答:是的,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部分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该如何缴税?是否需要按比例划分后,分别交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9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又有免税销售额,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需要单独在其他免税销售额中填写?

  答:需要。

  热点问题(7月11日)

  一、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产之日起30日内。

  参照法次年核定扣除标准:当年1月15日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对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2.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本季度销售额包括代开部分不超过9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于代开的部分,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代开专票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列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者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小微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以及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代开专票预缴税额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3.既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又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是否必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企业,即使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4.房地产企业销售老项目(现房)收到的房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继续使用地税发票的营改增业务,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应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6.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部分发票在营改增后该如何填报?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再就该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

  7.须挂账的纳税人应如何填列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答: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8.2016年5月1日之前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试点前原有挂账已全部用完,但期末有留抵。5.1之后同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本次营改增试点之日(5.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否需要挂账?

  答:不需要挂账。

  9.《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什么勾稽关系?

  答:《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10.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全部进项税额填入该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本期允许抵扣的60%填入该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留待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12.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13.企业销售旧货,已在税务机关做过旧货的简易征收备案,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

  答:需要。暂时填写在销售固定资产一栏。

  14.小微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15.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6.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应如何计算填列?

  答:小微企业免税额应根据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7.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的增值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三、发票管理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热点问题(7月6日)

  一、征税范围

  1.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三、税收优惠

  1.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的健康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理时限和具体流程?

  答: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应提供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4.5月份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5月份新办小规模纳税人,7月申报增值税时,申报的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4、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5月1日之前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5月1日之前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4、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征收管理

  1.建筑业预缴税款的金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预缴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正式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列申报表?

  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和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已经在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