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

  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对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有以下3种。

  (一)、对于科目错误而金额并未错的记账凭证,首先用红字填写一张记账凭证,用于冲销原来错误记账凭证,其摘要为“注销××年×月×日×号凭证”,其次再用蓝字编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其摘要为“订正××年×月×日×号凭证”。

  (二)、金额错误而会计科目及借、贷方向未错的记账凭证,则可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实计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记账凭证,按照其差额用蓝字填写一张记账凭证,摘要为“补充××年×月×日×号凭证少记金额”;对于实计金额大于应计金额的记账凭证则根据其差额用红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摘要为“冲销××年×月×日×号凭证多计金额”。

  (三)、对于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错误,主要指科目或金额方面的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摘要为“更正××年×月×日×号凭证”。例如,发现一张2013年12月28日第168号付款凭证标明管理费用金额应是3600元,记账时误记为6300元,则用红字编制一张记账凭证,其摘要应为“更正2013年12月28日168号付款凭证多计金额”。

  在对错误的记账凭证进行更正时需注意两点:

  1.是如果更正本年度的错误,摘要可直接编写为“×月×日×号凭证”,如果更正以前年度错误的凭证,编写摘要时务必在“×月×日”前加上“××年”字样。

  2.是在注销、更正或调整某张错误记账凭证的同时,应在被更正的记账凭证下方手工注明“该凭证已在×月×日×号凭证更正”的字样,表示该凭证已被更正完毕,借以避免重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