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7%)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