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将货物用于招待客户,税法有什么规定?会计分录如何填写?

  【答】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