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对69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69家中央单位,包括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

69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抽查工作启动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公告明确,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阶段,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重点检查阶段,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