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宁波北仑Y制衣厂成立于2004年。由于近几年传统服装行业不景气,加上这类劳动密集型产业各方面的成本增长较快,Y制衣厂的经营状况不太乐观。为此,该厂经营者王某希望通过降低成本来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然而,在开票方面,王某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只要发票是真的,可以抵扣就行”的误区中,却没有意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触犯我国刑法的。
  去年9月,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做棉纱生意的李某,之后王某向李某购进了一批质量合格、价格较低的棉纱。李某提供了开票单位为成都A公司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约35万元。王某成功向税务部门申报发票抵扣后,将货款全额汇到成都A公司银行账户。然而到了次月,税务部门发现成都A公司已经走逃,因而将上述3张发票定为“失控发票”,进项税额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进项无法抵扣,这就意味着要多缴税。这下王某不干了,立刻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提出开具3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给王某,但开票单位为江苏B公司。一心想要降低成本的王某认同了这一做法,拿着新开的发票又去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去年12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收用发票的异常信息对Y制衣厂进行税务稽查,查明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最终,对Y制衣厂查补增值税5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万多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5倍的罚款,将涉案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一、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上家未缴税,意味着链条就断了,收用方就不能抵扣。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果对方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可以要求其补开发票;如果对方企业已走逃,收用方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均为虚开发票行为:一是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三是介绍他人虚开。本案中,Y制衣厂与江苏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却答应让李某去开票,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发票来源和开票事实,不要一味为了少缴税而滑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