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营口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涉案企业宁夏斌芬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相关处理,追缴税款15982.91元,罚款9589.75元。
 
  该局根据一份金税异地协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宁夏斌芬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嫌疑,立刻抽调人员展开检查。在实地寻访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地址是一个小门面房,经营小五金商品,账务处理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主要以零售商品为主,为了向固定的大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实际开票量很小。
 
  在检查发票的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业务的处理只有发票入账的信息,货款通过现金结算,没有相应的辅证资料,也没有物流信息。公司负责人刘某称,他办理业务是通过一张宣传单主动与发传单的业务员张某联系,并没有去对方在银川的公司实地考察,而是通过货运部向张某购买货物并要求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检查人员询问刘某货物发出地和发票开具公司地址是否一致时,刘某说只知道对方公司在银川市,具体地址和公司名称是否一致却不能确定。由于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没相应辅证说明该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方公司已由于虚开而被查处,市国税局据此对宁夏斌芬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刘某也很后悔,原本以为“有货交易”发票就没有问题,结果却轻信他人中了“甲货乙票”的圈套。如今不但要补税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违法成本高。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管理水平不高,在不了解交易对象的前提下,被犯罪分子蒙蔽和利用,无意中成为“有货虚开”的帮凶。市国税局在此提醒广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学习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在交易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和比对以下几条信息:一是审查对方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实地考察,审查对方是否正规经营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以免受到无谓的损失甚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