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X镇合管办的一名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套取新农合补偿金392万余元。最终,该名会计及三名同伙皆落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据悉,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标在藤县X镇合管办担任会计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拨付新农合补偿金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复将藤县合管中心审核过并装订成册的报销材料拆开,重新上报并办理报销手续的方式,套取新农合补偿金。藤县合管中心把吴某标通过上述方式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拨到X镇合管办的支出账户后,吴某标就将该部分补偿金或X镇合管办支出账户内的其它补偿金,拨到其自己或被告人陆某军、李某华、韦某壮(另案处理)掌握的农村信用社账户,随后将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取出使用或瓜分。经审计,吴某标自己或伙同他人套取新农合补偿金共计3924343.3元。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标向藤县合管中心账户退回8.5万元新农合补偿金。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华到藤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标在藤县X镇合管办担任会计职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吴某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陆某军、李某华及韦某壮骗取公共财物3924343.3元,被告人吴某标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陆某军伙同吴某标骗取公共财物1211783.1元,被告人李某华伙同吴某标骗取公共财物906796.6元,属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吴某标贪污的数额为392434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陆少军贪污的数额为1211783.1元,被告人李燕华贪污的数额为906796.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被告人吴某标直接实施套取新农合补偿金,被告人陆某军、李某华与吴某标互相配合,分工合作,提供、保管套取资金的账户并取钱分赃,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陆某军、李某华在犯罪过程中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标、陆某军、李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5万元、22万元、21万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对判决均无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