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二)特点

1. 以“人民币”计价;

2.“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4.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分类

1.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2.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转让行、保兑行、议付行。

 

   (五)程序

   1.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2.保兑——类似于票据的承兑

3.修改

4.通知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5.转让——类似于票据的背书但有区别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注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议付——类似于贴现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7.索偿

(1)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2)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8.寄单索款

9.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0.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