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办理与充值
(1)实名制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非现金结算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
(三)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四)记名预付卡的赎回
(1)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增加套现难度】
(2)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五)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要求
(1)发卡机构
①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②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③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持卡人
①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③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④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总结: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
透支 |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
|
单张面值限额 |
不得超过5000元 |
不得超过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可赎回,在购卡 3个月后办理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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