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为“单位”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受托方为“个人”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