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相关链接】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一般“兼职”所取得的所得。

【提示】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1)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提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属于“免征额”

(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5)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9)保险金

①失业保险: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三险一金以外的非免税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①缴纳时:单位缴费部分超过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工资4%的部分并入本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特殊职业

①采掘业、远洋运输、远洋捕捞

按月预交,按年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税款,多退少补。

“兼职”(同时在两个以上所任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生计费。

兼职律师应自行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①计税方法:按月计征。

②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③ 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 500元

④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派)、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籍),费用扣除总额为4 800元。

(4)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2018年新增)
    (5)“商业健康险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按月”和“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等。(2018年新增)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3.全年一次性奖

①当月工资≥3500,分别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当月工资<3500,合并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