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

1.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相关链接】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一般“兼职”所取得的所得。

【提示】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提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属于“免征额”

(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5)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9)保险金

①失业保险: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三险一金以外的非免税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①缴纳时:单位缴费部分超过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工资4%的部分并入本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特殊职业

①采掘业、远洋运输、远洋捕捞

按月预交,按年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税款,多退少补。

②“兼职”(同时在两个以上所任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生计费。

兼职律师应自行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基本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取得所得。

2.特殊规定

(1)实行査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执行。

(2)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税目: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特殊规定

(1)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实行的上述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提示】“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1.范围界定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提示】考生应注意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税目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提示】“有形资产”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无形资产”的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土地使用权、股权例外。

【提示】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提示】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提示】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1.税目——“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 .转租的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八)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提示】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特殊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