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税项目

9.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10.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1.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