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提示】除征收比率不同以外,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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