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征税范围
(1)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标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7.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排放日)
(2)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排放地)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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