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

情形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购买

自用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进口

自用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一次课征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