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
情形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购买 自用 |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
进口 自用 |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三)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一次课征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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