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提示:失业保险总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题目会提供。2017 年北京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1]劳动合同终止,[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4]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相关登记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离职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三、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金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 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

满1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提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保险待遇】

b.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交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示: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