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经开始,我们就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整理了汇算政策百问百答,赶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 综合类 

1.  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年度汇算。

2. 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 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4. 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 2019 年取得工资收入 80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 500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00000 元、稿酬收入 40000 元,请计算小赵 2019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80000+(50000+100000)×(1-20%)+40000×(1-20%)×70%=222400(元) 

5. 居民个人 2019年的综合所得如何进行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或者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即 2019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 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则2020 年汇算时,兰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6400×10% - 2520= 3120(元)

(温馨提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 元至 144000元的部分,适用 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2520)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608(元)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 税额=3120-7608=-4488(元),兰兰 2020 年可申请退税 4488 元。

6. 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答: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 天的个人。

7.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8.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 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9.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10. 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 年 1 月 1 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 工资薪金 

11.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12.  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4.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15.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 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6. 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7.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 2019 年 1 月从单位取得 2018 年度

全年绩效奖金 48000 元,2019 年全年工资 120000 元,不考

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 12000 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 ×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 48000 元并入 2019 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18.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7〕118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 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1.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 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 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 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 2019 年每月取得工资 7000 元。2019 年 5 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 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 20 个月,假定李海 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 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 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 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5000 元,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9990-60=9930 元

4.李海 2019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 元

5.李海2019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元 

22. 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 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 年度数

23.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24.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5.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7.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 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 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8.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 50 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 年度汇算吗?

答: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 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 度汇算。

2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 年1 月1 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三、 劳务报酬 

30.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1. 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 年 1 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 20600 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 发票。保险公司应预扣小李 2019 年 1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月收入低于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应预扣小李 2019 年

1 月份的个人所得税=[20600×(1-20%)×(1-25%)-5000]×3%=220.8元 

32.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 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4.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四、 稿酬 

35. 什么是稿酬所得?

答: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36. 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 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举例:2019 年 8 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 2.5 万元。2019 年 8 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 14000 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37.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8.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9.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0.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 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1.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 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五、 特许权使用费

42.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3.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稿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4. 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257 号文件规定,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5. 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六、 专项附加扣除 

46.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500元的标准扣除。 

48.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49. 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50.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1.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2.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53.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48 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54. 纳税人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 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果在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 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55.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 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6.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57.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 元的

标准扣除,全年共计 4800 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 8400 元。 

59.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0.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 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 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61.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 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 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2. 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天 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3.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 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4.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元。 

65.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 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66.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67.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 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68.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69.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70.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2000 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 元。 

71. 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72.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 2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 

73. 父母均要满 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 60 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74.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 享受扣除。

75.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 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76.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77.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 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 2019 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 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78.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79.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 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 万元。

80.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 况。 

81.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查询 2019 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