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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四】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考点二十三】初始确认时相关交易费用的核算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发行债务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计入管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入应付债券初始确认金额,其中债券如为折价发行的,该部...
【考点二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权益联营法。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
【考点二十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又称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
【考点十九】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提示】在...
【考点十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
【考点十七】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考点十五】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
 【考点十三】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
【考点十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
【考点十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考点十】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考点九】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
 【考点八】仲裁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考点七】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考点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ldquo...
【考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
【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